红安检察:“公开听证”给申诉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2020-06-10 15:37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李明丽 江玉卉

红安网消息  6月10日,作为高检院“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红安县人民检察院就一起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刑事申诉案申诉人刘某某和被告人刘某是同湾村民,被告人刘某听到刘某某在屋外指搡骂槐指责自己,便拿起一根铁质单齿鱼叉冲出家门,朝骑车路过家门口的刘某某上腹部猛刺一叉。刘某某见腹部流血便加速逃离,刘某举起鱼叉又朝刘某某背部扔去,又将其背部刺伤,造成刘某某二级重伤。

红安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20年五月下旬,刘某某不服,以判决罪名错误、量刑畸轻为由向红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为更好地回应群众关切,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该院组织公诉案件承办人、申诉案件承办人和申诉人召开公开听证会,并为申诉人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同时还邀请市、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村干部等5名听证员组成听证团参与听证。

公开听证中,申诉人刘某某充分表达了申诉理由和诉求,法律援助律师发表了意见,一审公诉人、申诉案件承办人分别就案件办理经过、事实认定、证据情况、法律适用情况,特别就申诉人提出的罪名认定问题——“刘某为什么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以及量刑问题——“刘某判三年九个月是不是判轻了?”进行了详细阐述和说明。听证员分别就有关问题向案件承办人、申诉人进行提问和了解,并结合法理和情理对申诉人进行劝导。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听证,听证员评议后,一致认为本案事实认定不偏不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听证员代表发表完听证意见后,申诉人刘某某表示:“非常感谢红安县检察院对我这个案件的重视,专门为我开这个听证会,我感到非常满意,我的诉求得到了正面充分的回应和解答,感觉为我量身定做上了一堂深刻的法治课,很多问题今天都弄明白了,以后再也不会纠结了。”

通过此次公开听证,邀请多方共同参与,让公开听证成为释法说理、化解矛盾、法制宣传的重要阵地,让申诉人心结尽快解开,矛盾尽快化解,同时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