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鄂财税发〔2019〕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未满三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17〕1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