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有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在正常享受之后,再叠加享受减征50%的政策。
2、总局关于减税降费相关问题答复第1期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发布)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3号)第4条等规定,自然人(即其他个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可以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解读》中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转换中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的减征对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优惠期内以系统认定为准。同时,对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的,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4、《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33号)文件涉及财产和行为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制造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对制造业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的80%调整执行。
(2)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即按现行税额标准×80%×50%=40%的税额执行,如是小规模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按原税额标准的×80%×50%×50%=20%的税额执行)。
(3)车船税优惠:报国务院备案后将货运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一半征收。
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涉及财行税优惠
(1)调减部分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的购销金额、商业企业的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的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或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由现行的70%、40%、100%、100%、100%下调至50%、20%、80%、80%、80%。
(2)加大资源税减税力度。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废石、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