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16%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工伤保险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确定各统筹区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的计算口径,据此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参保地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基数缴费。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后,省人社厅要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四、分步统一社保缴费基数标准
分步统一社保缴费基数标准。2019核定年度,全省各统筹区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划分三档执行;自2020核定年度起,全省统一社保缴费基数标准。
各年度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由省人社厅商有关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结合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落实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等政策措施,按照统一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责任分担机制、集中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服务、考核奖惩机制的要求,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税务部门征收,待条件成熟后移交税务部门。人社、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要加快建设并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省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及时协调解决降低社保费率、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做好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八、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推进实施。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