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017-08-07 17:19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24号)要求,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绿化补偿费、联网维管费、河道砂石资源费。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项目的收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二、要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湖北省财政厅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