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网消息 11月5日,红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和、张某志兄弟两人犯盗窃罪一案和被告人秦某、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经查,2024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和、张某志来到位于红安县城关镇的某科技有限公司,从厂房外的围栏处翻入厂内的原材料区,将该公司生产的端子线、音圈、空调铜管等货物盗走,并销售给经营废品站的秦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390元。经红安县发改局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 1332704元。当日早6时许,被告人秦某明知张某二人所销售的端子线、音圈、空调铜管等货物系犯罪所得,为牟利仍予以收购。后被告人李某明知秦某从张某兄弟手中收购的货物系犯罪所得,也进行了收购。
红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和、张某志盗窃公私财物贱卖的行为严重损害本县营商环境建设,两人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依法予以严惩,故判处张某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张某志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秦某、李某明知端子线、音圈、空调铜管等货物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两人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两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故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