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全县电动车经营者的一封信

2024-06-04 17:09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全县电动车经营者的一封信

全县电动车及其配件经营者: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车管理,预防和遏制电动车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引导和规范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现特向全县电动车及其配件经营者作如下提示:

一是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牢固树立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对销售的车辆及其配件的质量负责。

二是要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不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车辆及配件;不销售冒用认证标志或伪造认证证书的产品。

三是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溯源制度。进货时要验明产品合格证明、车辆一致性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保证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四是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严格落实“三包”规定,依法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

五是要恪守职业操守,文明诚信经营。自觉抵制虚假宣传、恶意竞争行为,不对“老年代步车”等低速电动车作“不用挂牌、不用考驾照就能上路”等虚假宣传,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出厂资料不全的车辆是不能上牌上路的。主动推荐消费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引导消费者上牌登记,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骑行,规范充电停车行为,防范火灾事故发生。

六是不销售改装、拼装、加装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不进行以下违法改装行为:1.拆除或改变限速装置,篡改车速导致最高车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2.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车辆结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3.拼装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4.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

七是要自觉接受群众、媒体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经营监管。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