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与办案并行!检察长对刑事案件进行捕后回访

2020-11-09 11:05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江玉卉

红安网消息  11月3日,红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肖志飞到红安县公安局就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开展捕后跟踪回访,引导侦查。

该案是肖志飞作为承办人办理的一起审查逮捕案件,也是该院办理的首例该罪名案件。经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证人证言、辩认笔录以及相关书证,10月15日,犯罪嫌疑人阮某、李某被依法批准逮捕。针对后续侦查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调查取证方向,承办人肖志飞拟定了《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本次回访中,肖志飞对该案继续侦查的理由、依据作了详细说明,对依法提出的侦查活动监督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就后续侦查工作与侦查部门沟通交流。

据介绍,开展审查逮捕案件“捕后回访”,是该院在落实“捕诉一体化”改革后,践行“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新理念的重要举措。为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引导公安机关完善证据,该院积极履行刑事诉主导责任,前移责任关口,“把捕后侦查当作一次退侦”,针对不同情况以继续侦查提纲或补充侦查提纲的形式,将审判标准不断向侦查前端传导。

截止目前,该院针对捕后案件开展回访已经形成常态,捕后回访率达到98.3%,逐步推动了刑事案件中整个诉前程序形成“审查-引导-反馈-规范”的良性循环”。

检察官提醒,当前,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频发,电信诈骗分子往往购买大量信用卡用于快速“洗钱”,一张虚假的信用卡有很多“功能”,它既可以帮助犯罪分子诈骗、逃税、隐匿财产,甚至可以帮助炒作网店信誉等等,对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巨大。本案中的阮某、李某虽然没有实施电信诈骗,但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