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提醒告诫函

2020-02-13 21:05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疫情防控定点采购商超及药店:

近期大量市民投诉举报反映药品以及涉及民生的物品

价格过高,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如下:

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等价格法律、 法规和规章以及红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关于推行物资集中代购代买的工作要求, 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 依法合规经营, 根据疫情防控市场需求积极组织货源, 努力保障市场供给, 赚取合理利润, 确保市场价格总体基本稳定; 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自觉遵循公平、 合法、 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 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严禁另行收取明码标价之外的费用; 应当恪守价格诚信, 不得捏造、 散布涨价信息, 哄抬价格, 推动商品价格过快、 过高上涨, 不得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 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 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诈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经营者在疫情期间必须做到:

一、 集中采购中按“套餐菜” 形式销售的食用产品时必须封包;

二、 一包一标签, 标签内容包括: 单品品名、 单价、 重量及总金额;

三、 同品种商品购销差率不得超过 2020 年 1 月 19 日前( 含当日) 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水平;

四、 每日开市前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当日套餐的品名、

进货数量、进货价格及销售价格, 并留存疫情期间进货清单备查。( 联系人裴新红, 电话 13886422158, 微信同号)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将继续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持续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与市场巡查力度。坚决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市监法〔2020〕27 号)文件精神,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从快从重处罚,并纳入失信记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