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法院办结积案 当事人致信表达谢意

2018-11-08 19:31  

红安网消息   11月7日,红安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石卫国收到因交通事故致残的申请人秦某某寄来的感谢信,表达对人民法院感激之情。

2011年冬,秦某某搭乘余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阮某某停放路边的低速货车相刮擦,导致秦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余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阮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95406.59元,经鉴定,其伤情构成9级伤残,后期治疗费尚需15000元。

秦某某将余某某、阮某某及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诉至红安县人民法院,请求共同赔偿损失224901.56元。经审理,红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余某某、阮某某按7:3比例进行分担的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保险公司与秦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了上诉。秦某某向红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余某某、阮某某的赔偿款。

红安法院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后,阮某某履行赔偿义务。余某某对71453.61元赔偿义务有抵触情绪。执行人员要求其申报财产,并在规定的期限自觉履行,然而被执行人玩起失踪。多次实施查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又因其无高消费行为,一无所获。花费巨额医疗费、身体致残、后期治疗仍需费用的多重打击,压垮了秦某某本不富裕的家庭。为缓解秦某某的生活困难,红安法院每年都为她争取并发放执行救助金,钱虽有限,情却暖人。

2018年7月 23日,执行局特情向执行局副局长熊晓波提供了外出规避执行五年之久的余某某回到红安的执行线索。熊晓波立即带领陈大治、肖福佳等人冒酷暑、快出击,一举抓获余某某。并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执行措施,余某某负隅顽抗,分文未予履行。红安法院又以未申报财产对其司法拘留15日,面对法律的强大威慑力,余某某联系家人交纳1万元执行款。熊晓波继续向其阐释法律规定、违法后果,以及申请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精神、经济损失,情理法相融合的思想工作让余某某愧悔交加,表示将积极筹措款项,尽快履行法律义务。

10月29日,余某某交纳3万元,请求法院主持调解。熊晓波当即联系秦某某组织调解,秦某某对法院几年来的努力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当庭谅解经济困难的余某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余某某家的困难我很清楚,是法院持续的司法救助和干警的不懈努力,让我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关怀,领到赔偿款。”秦某某万分感激,特地请当地长于钢笔字的熟人写了一封感谢信,寄给县法院院长石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