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市场主体(备案主体)应完成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为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市场秩序、金融秩序,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强化市场主体的法定责任意识,确保我县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完整准确填报受益所有人信息并完成备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
红安县范围内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备案主体),均须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义务,全面、准确、及时完成备案及信息变更工作。
承诺备案情形: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且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的备案主体,如果同时满足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也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可在备案系统中勾选“承诺免报”后,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无需备案情形: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暂免备案情形: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时无需进行受益所有人备案。
二、备案时间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注册的备案主体,应当于2025年11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规定,请在本公告发布前尚未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备案主体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完成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
备案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或者不再符合承诺免报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或者不符合承诺免报条件之日起30日内通过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三、受益所有人及识别标准
《管理办法》第六条对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自然人即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
标准1: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标准2:虽未满足标准1,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的自然人。
标准3:虽未满足标准1,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的自然人。
受益所有人可能不止一个自然人,任何满足上述三个标准之一的自然人都应作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如果通过上述标准均不能确认受益所有人,则应当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管理办法》第七、八条同时对国有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作出了额外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应当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受益所有人为外国公司按照上述第六条规定认定的受益所有人,以及该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国公司在其本国享受的受益所有人申报豁免标准不适用于中国。
四、备案途径
备案主体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进入首页“特色专区”,依次点击“查看更多”—“市场监管服务专区”—“其他服务”—“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填报完成后点击“提交”,系统显示“提交成功”即完成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
五、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备案主体未按照规定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行政法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现备案主体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责令备案主体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咨询方式
如对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或备案要求存在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021-58899966,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服务时间为法定工作日9:00-17:00。
湖北省咨询热线:027-50182668,服务时间为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7:00,本热线自202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届时请拨打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此外,您还可扫描下方二维码,查阅《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指南(已更新至第二版)》《湖北省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填报操作手册》等备案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