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特大盗窃电缆案一审宣判 两主犯分别获刑15年、11年6个月

2021-08-13 19:29   红安县人民法院   程顺英

红安网消息  8月12日,红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某等9被告人特大盗窃案一审公开宣判。主犯李某某、张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9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9年6个月有期徒刑至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不等刑罚,并对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至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张某、刘某某、胡某某伙同肖某某、阮某某、袁某、柳某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江夏区、黄冈市蕲春县经济开发区等地盗窃变压器、电缆线、铜排、建筑工地扣件等财物,经红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共计价值5980749元。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6次在红安县境内向吸毒人员柳某某、胡某某非法销售毒品“麻果”。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柳某某在位于红安县八里湾镇自己经营的宾馆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胡某某、卢某吸食毒品。

红安法院认为,李某某、张某等9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等人采取破坏性的手段,盗窃的电缆线多数为正在使用或已投入使用的电力设备、通讯设施等公私财物,其行为同时触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因其主要目的是秘密窃取财物,应择一重罪盗窃罪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在共同实施的盗窃犯罪中起重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盗窃作案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以低价购进高价卖售的方式贩卖给他人吸食,从中赚取毒品差价或者用毒品折抵房费,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柳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某、柳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所起作用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