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网消息 红安法院上新集法庭在“司法能力提升年”里,坚持学习、办案两不误、双促进,近日,该法庭高效审结两起纷繁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
韩某、王某某、任某某将韩某自红安县上新集镇某村租赁的荒地、荒山以承包经营权的方式转让给孟某,转让期限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43年10月1日止,孟某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给上述三人26万元的土地补偿金。后孟某以恶意串通将三人诉至红安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三被告返还土地补偿金。
案件受理后,上新集法庭迅速启动“快审、快结”绿色通道,在充分走访调查的基础上,邀请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参与案件协调。经过主审法官不厌其烦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和耐心细致地劝导,以及村组干群讲解村情村史阐释厉害关系,双方于庭前握手言和,三被告返还了土地补偿金,原告也撤回了起诉。
吴某某于2014年承包红安县二程镇某村集体所有的水库从事水面养殖,并与该村委会签订了为期10年的养殖承包合同,约定租金每年10000元。2016年,吴某某将该水库经营权转让给吕某某承包经营3年,因吕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吴某某于2018年2月10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三年来的水库承包费30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因对被告的履约能力产生疑虑,申请增加解除承包合同的诉请。被告当庭同意解除合同,但举出与原告的谈话录音资料,拟证明已向原告付款10000元及原告的亲属朋友于承包期间在水库垂钓了价值约10000元的鱼应予折抵承包费。经主审法官调解,原告不仅对钓鱼款予以认可,还基于合同的实际解除,放弃了2018年度的承包款,但以被告支付的10000元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据理力争系偿还欠款,并举出相应证据解释借款由来,双方对此争执不下。因被告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其主张,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主审法官依法作出了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费10000元的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