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农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内容公示

2018-01-18 15:07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二、事项名称: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三、行使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二章和第三章

四、办理主体:红安县农业局

五、是否收费:否

六、受理条件:符合农药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七、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办理部门:红安县农业局办公室

九、办理地点:红安县农业局办公楼(金沙路50号)

十、联系电话:0713-5243069

十一、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核发

十二、申办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十三、所需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十四、监督电话:0713-5241520

十五、事项说明:

(一)、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三)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1)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

(2)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3)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