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要求,我市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展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试点工作。通过增值税发票、纳税申报表、入库税款三者之间的数据比对,提高增值税纳税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希望您积极配合。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01
每月按时完成税控设备抄报税
按照新的增值税申报比对规则,应当先完成税控设备抄报税,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而后进行申报比对,最后进行税控设备解锁。您可以在每月初将税控设备联网,登陆税控开票软件实现自动抄报税。未按时抄报税导致纳税申报比对不通过的,系统将会锁死税控设备。
02
按照开票情况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请您准确核算税款所属期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等票种的份数、不含税金额、增值税税额,并如实填列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数据填列错误导致纳税申报比对不通过的,系统将会锁死税控设备。
03
提前办理纳税申报,避免产生税收滞纳金
请您于每月申报期的前10天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为申报比对管理、异常比对结果处理、更正申报表预留充足的时间,特别是开具了商品编码为“6”开头的不征税发票以及税率开具错误的纳税人,应当提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如果因申报比对不通过导致逾期申报,系统将会锁死税控设备,并可能产生税收滞纳金。
04
纳税申报比对不通过,请前往办税服务厅处理
如果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不通过,导致税控设备被锁定,请您携带全部税控设备前往对应的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申报。国税部门将会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比对异常处理。复核通过的解锁税控设备,复核不通过的应当及时更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直至比对通过。
05
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统一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如果您目前实行的是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且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您配合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变更为查账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