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法院执行二庭成功执结一起腾退房屋案件

2016-06-17 10:19  

 红安网消息  程顺英报道:当事人双方历经多次诉讼,被执行人拒不合作,案件执行遭遇巨大阻力。红安法院执行法官不畏艰辛,先后32次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5月25日,成功执结这起房屋腾退纠纷。

2009年,申请执行人项某某、戴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袁某某因房屋买卖纠纷经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红安法院审理,判决后,历经上诉、申诉、再审、上诉、抗诉等程序阶段。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其居住在麻城市宋埠镇项生湾75号房屋返还给项某某、戴某某,项某某、戴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返还杨某某、袁某某购房款58000元,赔偿杨某某、袁某某房屋差价损失81870.2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5年5月11日向红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将应支付给被执行人款项汇至该院标的款账户。

案件执行中,执行法官了解到申请执行人项某某中风,戴某某患肺癌,被执行人杨某某两次中风,家有80余岁老年痴呆的父亲。且双方从诉讼至今,多次发生口角、谩骂打斗,矛盾十分尖锐,强制执行存在非常大的维稳风险,且需要动用大量的司法资源。为更好的化解纠纷,执行法官多次到宋埠镇政府了解被执行人情况,并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力争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提出先领款再十日内退房。执行干警讲明,按照执行的先后顺序,须先腾退房屋,但被执行人强烈要求本院先将款项打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再退房。另外提出不相信红安法院,要求上级法院或其他法院来执行。

2015年8月24日,分管副院长李长寿、执行局长朱坪带领执行干警来到被执行人家中与其协商:如不相信红安法院,可将款项交至市中院,然后自行腾退房屋,由中院发放款项。两被执行人仍坚持己见。后经反复做工作讲法、讲理,两被执行人承诺:若红安法院将款项打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冻结,其在三个月内一定腾退房屋,法院再行将账户解冻。随后,红安法院将标的款打入了被执行人所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三个月后,两被执行人又以种种理由要求延期六个月再搬家。

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红安法院一方面积极向市中院汇报案情,请求市中院协调麻城市委、市政府以及相关单位做好被执行人稳控工作,配合执结此案。另一方面,继续对被执行人做思想疏导工作,分管副院长、执行局长会同项某某、戴某某之子单位领导一同到被执行人家中,表明了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心,同时要求被执行人抓紧最后的和解时机,如强制腾退房屋拆迁,可能导致被执行人的一些损失。经相关部门共同反复做协调工作,被执行人同意自行腾退,并主动联系车辆搬运房内物品。

为确保此次强制腾工作顺利完成,红安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明律高度重视,指派党组成员、副院长李长寿牵头,成立了工作专班,组织执行局、执行二庭、法警大队负责人联合召开协调会,多次勘察现场,制定了详细工作预案,进一步细化执行方案。5月25日上午9时30分,副院长李长寿,执行局长朱坪率执行二庭全体干警和司法警察共10余人到达执行现场,向被执行人及围观群众宣读执行纪律后,组织搬运人员对房屋进行腾退。下午15时,执行干警完成对房屋物品清点登记和现场拍照、录像留证工作,被执行人现场签字确认。经过六个多小时的连续作战,该案顺利执结。

此次腾退行动,由于院领导靠前指挥,各参战单位密切配合,整个执行过程紧张而有序,没有发生暴力抗法事件。该案的成功执行,是红安法院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切实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