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重要说明
2016年我县收到上级补助资金1150万元,资金已经全额拨付,待民政部门整理完后公开。我县没有单独制订该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拨付严格按照鄂财社发[2016]]40号文件的通知精神执行.
关于拨付2015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鄂财社发【2015】19号)
湖北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下拨红安县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
红安县财政局、民政局:
经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共同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拨给你市(州)、县(市、区)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443万元,请将此款列入2010年政府收支科目第2081501项“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科目。
请将此次下拨的中央自然灾害补助资金与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统筹使用,主要用于近期因灾造成的死亡人员家属抚慰、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倒房恢复重建。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电[2010]148号)和《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救济资金管理的知》(鄂财社发[2008]43号)要求,切实加强救灾资金管理,做好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对救灾款物要实行了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确保专款专用;要保障重点,按照爱灾群众自救能力分类救助,不得平均分配;要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实行 “一卡通”社会化发放;要加强合作,抓紧拨付,共同管好用好救灾资金,维护灾民权益和灾区社会稳定。请各地及时将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附件:2010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表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下拨2014年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鄂财社发[2014]19号]
鄂财社发[2014]19号
红安县财政局、民政局:
经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公同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安排你市(州)、县(市、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75万元,其中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万元,请将此款列入2014年政府收支科目第2081501项“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科目;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万元,请将此款列入2014年政府收支科目第2081502项“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科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拨资金与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帮助受灾地区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二、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社发[2012]1号)和《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关于切实加强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的通知》(鄂民政发[2010]43号)规定,加强合作,共同管好、用好救灾资金;对救灾款物要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确保专款专用;要保障重点,按照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分类救助,不得平均分配和预留资金,也不得以慰问金形式发放;要足额配套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三、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及时下拨资金,确保2012年4月30日前将资金落实到需要救助困难灾民手中,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反馈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有关文件,两厅将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附件:2014年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表(不下发)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