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以钱养事”新机制,构建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行为社会化、服务形式多样化,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公益性服务体系,是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公益性服务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基本要求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强化政府提供农村公益性服务的责任,遵循社会化、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整合机构,创新机制,实行“政府采购,花钱买服务”,即“以钱养事”的办法,增强活力,提高农村公益性服务质量和效率,得到农民认可,确保农民受益。
2、主要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区分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活动,分类引导,统筹管理,政府负责承担对公益性服务的投入。二是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设立服务项目,适当确定经费标准,自主选择运行模式,合理确定岗位数量。三是市场导向,平等竞争。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面向社会招标,实行服务主体多元化、多样化。四是坚持“三公”,规范操作。在人员聘用、项目招标时严格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五是合同管理,民主监督。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健全考评机制,尊重群众意见,奖惩绩效挂钩。
3、基本要求。政府坚持“三个不变”,即用于公益性服务的原国有资产的产权性质不变,保障公益性服务的经费来源不变,作为公益性服务固定资产的投资主体不变。整合和转制后的站所和服务组织,必须创新运行机制,必须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必须实行合同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必须对有关劳务岗位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利和奖惩措施;必须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估机制,以服务对象认可为原则,把绩效挂钩落到实处,搞好农村公益性服务。
二、确定乡镇农村公益性服务基本内容
4、职能划分。行政执法职能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入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公益性服务由政府采购,经营性活动走向市场。
5、服务内涵。乡镇农村公益性服务主要是由政府组织实施,财政筹措经费,为农民生产、生活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
6、内容确定。确定乡镇农村公益性服务内容,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当地的实际、财力的许可及农民的基本需求,由乡镇政府或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本地的日常公益性服务项目,县(市、区)政府统筹确定服务的重点内容。对突发性、不可预见性的公益性服务项目,临时安排。
服务项目的确定和政府采购的结果,都应向社会公示。
省里提出乡镇农村公益性服务的基本内容(附后),供各地参考选用。
三、探索“以钱养事”的实施办法
7、责任主体。政府是提供农村公益性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项目、提供经费、拟定标书、组织实施、兑现合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8、服务主体。所有具备承担农村公益性服务资格和能力的公益性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服务主体。
9、依法登记。原事业站所转制后组建的公益性服务组织,一般在民政部门登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整合和改革后保留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所有单位都要依法依规产生法人代表。
10、资产管理和使用。承担农村公益性服务的主体应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资产。改革时经核定的国有净资产和改革后由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乡镇政府或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统筹管理。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得随意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和用途,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在确保农村公益性服务固定资产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营模式,采取国有民营、公开招标、委托经营等方式,由乡镇政府或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无偿提供给农村公益性服务使用,或者有偿租赁给经营性活动使用。
11、从业人员资格审定和管理。从事农村公益性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资格审定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通过面向社会公开考试、考核等办法,对达到学历、职称、业务技术、思想素质等要求的人员,认定其具有从事农村公益性服务的资格,发给相应的资格证明。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农村公益性服务工作。
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各类单位的科技人员参与乡镇农村公益性服务。
12、人员聘用和管理。选择定岗招聘制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派出制的行业,以县(市、区)为单位,乡镇财经所(原财政所、经管站合并而成)、国土资源所、林业管理站、交通管理站和由县(市、区)派驻的动物防疫监督、血吸虫病防治人员,加上乡镇定岗招聘从事农村公益性服务的人员(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派出的从事农村公益性服务的人员),按乡镇平均40人进行总量控制。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合理调剂人员构成,科学确定岗位数量;由乡镇政府或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具有从事乡镇农村公益性服务资格的人员。
选择委托服务的行业由受托服务主体聘用有资格的人员完成农村公益性服务。
对长期坚持在基层直接从事农村公益性服务的骨干技术人员,特别是国家大中专学校毕业分配到乡镇工作的技术人员,在聘用时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乡镇政府、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公益性服务组织和企业,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其受聘的从事农村公益性服务的人员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
13、项目合同管理。农村公益性服务项目发包单位和承担的服务主体,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服务内容、经费标准、时间要求、考核结算、兑现办法等事项。服务项目必须一次性发包到服务主体,不得转包。合同期限按不同行业特点确定,一般以2年左右为宜。
14、技术资料上报和保存。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人员转换身份时,要对本单位的技术档案按照档案业务要求规范整理,上报一份给乡镇政府保存。实行“以钱养事”新机制后,承担农村公益性服务的主体,要负责做好各项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保管,并在年终考核后将技术资料上报一份给乡镇政府保存。
乡镇政府应明确具体人员负责各项技术资料的收录、保存、管理和使用。农村公益性服务的主体因工作需要,可以到乡镇政府按规定查阅、借用和复印相关技术资料。
15、妥善处理从事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活动的关系。所有农村公益性服务的主体,不管采取哪种“以钱养事”的运行模式,在不影响完成所承担农村公益性服务任务的前提下,都可以从事与之不相冲突的经营性活动。要加强对公益性服务单位有偿服务的制约和监督,具体内容由发包单位与服务主体在签订合同时进行规范的约定。
16、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乡镇执法力度。要加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队伍建设,转变作风,工作重心下移,采取划分责任区域,分片负责的方式,切实解决执法主体不到位问题;要对法律许可、政策允许的委托执法内容,积极探索委托乡镇政府执法或乡镇综合执法的途径和办法,明确界定委托的机构、事项和人员。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坚持县级行政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严格执法人员的资格认定,不能把应由县级行政部门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乡镇政府或其他组织及人员。
四、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17、服务资金来源。各级财政都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公益性服务的经费投入,为农村公益性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常规性、常年性的服务经费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重大突发事项需要的经费,由财政按规定程序追加。资金渠道:一是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加快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意见》(鄂发〔2005〕13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县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农村公益性服务经费资金;二是省级财政对实行“以钱养事”新机制乡镇的补助资金;三是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专项用于农村公益性服务的资金;四是上级拨付的其他农村公益性服务专项资金。
制定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对农村公益性事业的投入。
18、项目经费核算。财政对农村公益性服务的经费不再按服务主体人数的多少安排,改为按服务主体承担服务项目的多少提供。按照项目合同管理办法,农村公益性服务经费必须落实到每个具体的服务项目,资金随着项目走,不得用于项目之外的人头经费或其他开支。发包单位在核算每个项目需要的经费数量时应考虑以下几项因素:一是直接承担公益性服务项目人员的劳务报酬;二是直接承担公益性服务项目人员应由单位负担的养老保险费;三是开展公益性服务项目必要的物化投入。
各级财政都要随着农村公益性服务任务的增加,逐步加大对从事农村公益性服务的公益性服务组织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场所和设备等方面的投入。19、拨款方式。农村公益性服务的项目经费,根据合同规定,按时间、工作进度拨付,并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按年终考核的结果结算。财政部门采取国库直接支付的办法直达给承担服务的主体,保证专款专用。发包单位从没有达到服务要求的服务主体扣减出来的服务经费,可以用于奖励其他超额完成服务要求的服务主体,也可以滚存到下一年继续用于农村公益性服务。
20、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测算与使用。省级财政2006年对实行“以钱养事”新机制的乡镇农技服务(含水产、农机)、畜牧兽医、文化事业等方面的公益性服务补助资金,按每个农业人口5元的标准确定;计划生育财政拨款水平也按规定标准确定。今后,省级财政随着财力的增强,将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公益性服务的补助水平。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各行业公益性服务所占的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公益性服务项目的需要来确定。
县级政府要按照鄂发〔2005〕13号文件的要求,切实落实年度财政预算经费,不能因省级补助资金而抵减。对没有达到省定最低预算标准和没有实行“以钱养事”新机制的县(市、区),省里不给予补助资金。
已经实行“以钱养事”新机制的县(市、区),每年第一季度向省提出考核申请,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办公室、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第二季度统一组织对各县(市、区)乡镇“以钱养事”情况进行考评,省财政部门对考评合格的县(市、区)下达当年补助资金额度,在年度内将资金按规定拨付到县级财政专户。“以钱养事”补助资金具体的核算、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21、税费减免。对从事农村公益性服务取得的收入,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税费减免。省地税局和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办公室要重申国家和省已制定的对农村公益性服务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五、完善考核验收办法
22、考核主体。日常考核以乡镇政府为主,年度考核是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为主还是以乡镇政府为主,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行业工作特点和本地实际决定。乡镇政府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拟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要充分听取被服务对象的意见。
23、考核方式。考核采取定时考核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采取百分制的评分方式考核。要积极探索建立村民代表、专业技术人员和领导小组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机制,推行服务对象签字登记制度、服务项目台帐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加强对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考核尽量做到量化,不能量化的采取群众满意率进行考核。既要考核完成服务项目的数量,更要考核完成服务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24、考核兑现。实行绩效挂钩的兑现办法,考核结果与服务费用结算挂钩。服务费用必须经过服务对象对服务质量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按合同进行绩效考评后才能最终结算。
从事农村公益性服务人员的收入报酬不再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按照承担公益性服务任务的多少和工作量的大小以及完成服务质量的高低,由合同约定。公益性服务搞得好,对农民增收贡献大的服务人员,其收入可以高于本地乡镇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主体,各级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要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资奖励。
对年度考核合格的服务主体,在下一轮农村公益性服务项目的竞标中,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对在重大突发事件中不按照政府的要求及时提供服务,没有完成服务任务,或者在履行合同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服务对象造成较大损失的服务主体,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参与农村公益性服务的竞标资格和获得委托服务的资格。
25、合同纠纷仲裁。不得随意更改和中止合同。在农村公益性服务过程中产生合同纠纷,不得影响农村公益性服务的正常开展。要依照法律法规,由对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工商、劳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
六、搞好专业技术培训
26、主管部门。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是农村公益性服务专业技术培训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业管理,积极做好培训和职称评审工作,帮助提高业务素质。
27、培训经费。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提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经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由财政部门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办法,将资金直达完成培训任务的机构。
28、培训方式。由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培训计划,选定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对农村公益性服务人员,分批实行年度培训。要不断更新培训内容,完善培训方式,使培训工作与农民群众对农村公益性服务的需求有机结合。
七、加强组织领导
29、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公益性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建立“以钱养事”新机制纳入议事日程,不断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服务“三农”的水平。各级人大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综合推进力度。要理顺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职能,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各项服务规范,编制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并与乡镇政府一起做好考评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确定服务项目,组织签订服务合同,监督服务实施过程,共同考核服务效果。
30、严肃政策纪律。各级审计、财政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省级财政“以钱养事”专项补助资金和各级农村公益性服务资金的审计、监督。对截留、挪用、贪污的行为,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1、加强工作指导。省、市(州)有关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农村公益性服务的指导,帮助基层科学确定“以钱养事”项目,提供公益性服务劳务合同的规范文本,做好农村技术人才的开发、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农村公益性服务的人才需求,保证农村公益性事业的健康发展。(2006年3月10日)本《试行意见》由湖北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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