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安县2015年度(上半年)寄宿生活费资金未拨付的重要说明
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鄂财教发【2015】71号)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鄂财教发【2013】75号)
红安县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3年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州、县(市、区)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981万元,专项用于补助你市、州、县(市、区) 名(其中:小学 人,初中 人,特教 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收入列110类“转移性支付”、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21项“教育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普通教育”类相关项。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地财政部门、教育部门要按照寄宿生生活费基本标准和确定的寄宿生贫困面,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全力以赴地做好此项工作,保证国家的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教育部门要迅速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指标分解到校,落实到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申请、评审、公示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享受补助。财政部门在收到省下拨资金后,要会同教育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落实到学生手中,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获得补助。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滞留中央和省专项资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协调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有滞留、挪用、克扣、贪污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专项资金的行为,要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落实情况将作为省财政厅对中央财政基础教育“以奖代补”资金分配的因素。
附件: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表(不发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