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携刀进法院被法警大队查处

2025-12-17 20:36   红安县人民法院   黎良成

红安网消息 12月16日,红安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在安检大厅例行检查时,从一当事人携带的随身物品中查获一把7cm长的管制刀具。执勤法警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依法对刀具予以收缴。

经询问,该当事人来院参加一起民事案件庭审,所带刀具为削瓜果所用。了解情况后,执勤法警随即对其进行训诫并劝导,告知其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法院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当场认错并承诺愿意配合后续处理。

今年以来,县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在日常安检中共查扣收缴管制刀具、农药等危险物品30余件,切实维护了法院的机关安全和良好办公秩序,为群众营造了安全顺畅的诉讼环境。


法警提醒

作为当事人,哪些物品不能带入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三条规定: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一)枪支、弹药、刀剑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 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 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

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人员,应当阻止其进入诉讼场所,对不听劝告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