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网消息 近日,红安警方通过缜密侦查、精准研判成功破获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严厉打击了涉诈 “跑分” 犯罪链条。
“你有几张银行卡?最近有个兼职,只需提供银行卡走走账,就能拿到佣金......”某日,八里湾镇男子卢某在与朋友闲聊时,对方提出了一种“快速赚钱”的方式——只需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并协助取现或转账,即可获得高额“走账费”。
本就无正当职业的卢某不想错过此次“发财”的机会,当即表示同意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短短数日内,他先后提供名下两张银行卡,并协助对方将转账的资金提现、转出,直至银行卡因涉及诈骗被公安机关冻结。在此期间,卢某从中非法获利,却不知自己已深陷犯罪泥潭。
(图片来源于网络)
“好景不长”,卢某的行为很快引起红安警方的高度关注。“通过大数据分析,我们发现卢某的银行账户存在明显异常。”局侦查中心立即联合八里湾派出所,对卢某的银行流水进行深度研判,并在重庆市武隆警方、安徽省蚌埠市怀远警方的协助下,成功串并多起电信诈骗案件,卢某名下银行卡接收涉案资金5万余元,其行为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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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充分证据后,警方立即展开抓捕行动。然而,卢某非常谨慎,案发后迅速潜逃至外地,且居无定所,给侦办工作带来挑战。民警迅速调整侦查策略,采取“双管齐下”的方式:一方面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通过分析研判、摸排走访;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群防群治效能,联合村委会干部,通过走访家属、政策宣讲等方式,对卢某亲友开展全方位的劝投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在警方的强大攻势下,6月22日,卢某最终从广东省江门市返回红安县,主动投案自首。在大量证据面前,卢某对自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犯罪嫌疑人卢某为谋取个人利益,在明知出租、出借银行卡系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主动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协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资金,其行为直接导致重庆市和安徽省两地两名受害者遭受数万元的经济损失。
目前,犯罪嫌疑人卢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是违法行为!
如果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提供银行卡并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在此,警方提醒大家,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载体、网站平台实施犯罪更加隐蔽。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领域,帮助行为是实现犯罪目的的纽带,同样构成犯罪。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切莫因为蝇头小利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个人信息等,一旦触犯法律,终将追悔莫及。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