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

2025-01-14 15:19   红安县应急管理局   .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要求,全面加强在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倾力打造宜居宜业宜游幸福家园,建设天蓝水清城绿花香的美丽红安。我们倡议:

一、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广大市民朋友们要自觉保护环境,在主城区做到不买卖、不存放、不燃放烟花爆竹,进入新时代,引领新风尚,采用电子爆竹、喜庆音乐、悬挂灯笼等安全、环保、低碳的方式表达情感,积极爱护市容环境,争做文明守法公民,尽己之力彰显文明城市市民的良好素质。

二、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请广大市民朋友们树立主人翁意识,厚植家园情怀,带头争做“禁燃”工作的监督员,积极协助配合相关单位和部门工作,对违反“禁燃”法规的行为,主动劝阻,积极举报,共同抵制在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不文明行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共同呵护好我们的美丽家园。

三、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请广大市民朋友们切实增强保护红安生态环境的责任感、使命感,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传播平台,逐步扩大宣传半径,影响和感染身边的亲朋好友支持和参与在主城区“禁燃”工作,形成人人宣传、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凝聚起保护环境的正能量。

四、主动劝阻、鼓励举报,积极配合执法。广大市民朋友要劝阻、举报,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部门将为每个举报的市民朋友严格保密。

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收缴其烟花爆竹、处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收缴其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市民朋友们!辞旧岁不需漫天烟火,迎新春只待日暖花开。让我们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用实际行动守护碧水蓝天,远离烟花爆竹吧!让我们的生活多一些绿色,让美丽的红安少一缕尘埃。当你举目一方蓝天、远眺一带青色、俯瞰一泓碧水,我们相信,有了你我的共同努力,红安的空气会更清新,天空会更蔚蓝!


                 红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