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公告
一、集中缴费期: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缴费标准:2025年度城乡居民筹资标准1070元,其中财政补助670元,个人缴费标准400元。(缴纳居民医保后,同步参加大病保险,无需另外缴费)
新生儿:在出生90天内按规定办理参保免缴或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次年按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进行缴费。
困难群众缴费标准:①特困人员、优抚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二级及以上)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财政全额代缴;②低保救助对象个人缴费40元;③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个人缴费200元。
一人有多种身份,按就高资助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待遇享受:
1、待遇享受期: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门诊待遇: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各增加100元,同患“两病”最高支付限额增至600元。
3、住院待遇: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65%、二级医疗机构75%、一级医疗机构90%。
4、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含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意外伤害险)。
5、重要提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连续参保和零报销人员逐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激励机制。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的或当年基金零报销参保人员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断保后再参保的,可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四、线下缴费方式:(税务缴费咨询电话:12366)
1、金融机构柜台缴费:农商行、建行、工行、农行。
2、县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缴费;村(社区)通过电子税务局缴费。
五、手机APP扫码缴费
六、缴费操作注意事项
1、选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自缴(本人缴费)”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代缴(可以给亲人或其他人代缴医保费用)”。
2、核实缴费基本信息,核实参保地经办机构是否为“红安县医疗保障局”,如果不是,请就近到医保经办窗口或电话咨询。
七、医保参保登记及政策相关咨询地点及联系电话:
红安县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安县税务局
202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