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网消息 4月8日,红安县公安局高桥所依法行政拘留一名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人。
3月14日,高桥所民警接报警称:在高桥朗怡苑小区内被人殴打。
接警后,民辅警立即赶往现场,发现双方当事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情况,且双方均称是对方动手打人,民警将双方当事人送往县医院检查治。
经查,陈某某,61岁,和梅某某因债务事宜发生发生口角。随后,梅某某在愤怒之下对陈某某的头部、肩部及腹部进行殴打,且梅某某在殴打陈某某过程中,自己不小心摔倒,导致脸部擦伤。案发后,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违法行为人梅某某接受调查询问,梅某某先是不承认自己动手打陈某某,后经过民警的调查取证,还原事实真相后,梅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未就赔偿一事达成一致,经法制大队审核,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梅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目前,违法行为人梅某某依法被红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