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应急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提示

2024-02-08 13:05   红安县应急管理局   ·

岁末年初,迎来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旺季,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节日氛围,关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请知晓以下事项:

零售经营安全规定

1、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经营烟花爆竹;2、不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3、不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非法产品和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4、不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5、不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6、不在零售店(点)使用明火,不在经营场所及周边试放、燃放烟花爆竹;7、向取得许可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8、不转让、买卖、出租、出借、转包、分包、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擅自改变经营地点。

相关处罚规定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监督举报方式

红安县应急管理局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行动,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713—5182708,敬请广大群众监督。


红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