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领导小组公告(第二号)

2023-08-07 10:36   红安县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领导小组   .

根据红安县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领导小组《第一号》公告,现将全县农村班线经营主体退出经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出经营时间

2023年8月31日前。

二、退出经营范围

全县农村客运班线经营企业及农村客运个体经营业户。

三、退出经营奖补办法

(一)奖补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县内班线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所属(含个体业户)在营客车《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合法有效(无违法违规未处理行为);

2、截至2023年8月31日,企业所属(含个体业户)在营客车使用年限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年限;

3、积极配合全县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企业所属(含个体业户)在营客车于2023年8月31日前自愿退出经营,签订并履行相关协议。

(二)适当奖补

1、在营客车残值补助。在规定时间内交车的,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在营客车残值进行评估(8月8日----8月31日),评估结果在红安县客运总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经确认后,按评定的残值予以补助。

2、在营客车退出农村客运经营奖励。参照河南新县、湖北大悟、麻城、团风等周边县市农村客运车辆收购政策,结合红安实际,拟定我县在营客车退出农村客运经营奖励标准。根据评估时间安排,各客运企业(含个体经营业户)自评估之日开始起8日(自然日,下同)内签约交车的,按以下类别车型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19座及以上客车,给予每车6万元奖励;(2)11座以上至19座客车(不含19座客车)给予每车5万元奖励;(3)11座(含11座)以下客车给予每车4万元奖励;第16日至第23日内签约交车的,按上述三种类别车型分别给予每车5.5万元、4.5万元、3.5万元奖励;第24日至第31日内签约交车的,按上述三种类别车型分别给予每车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8月31日前交车的,国家有关农村客运补助资金按2023年8月31日期限予以补助。8月31日以后,对农村客运车辆不予收购、不予奖补,非法营运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3、参与公交运营奖。自收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踊跃交车且持有A1、A3驾驶证的从业人员(含社会驾驶员),在公交运营过渡期(2023年8月8日--2024年8月7日)内,能积极主动与公交运营主体签订聘用合同的,除享受合同规定的薪酬待遇外,另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愿意将驾驶证升级到A1、A3的驾驶员,且与公交运营主体签订聘用合同的,由公交公司免费提供培训服务。

4、客运企业配合奖(不含农村客运个体业户)。农村客运企业所属全部车辆在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签约交车,且办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按每车0.1万元给予企业配合奖。

(三)未到期保险费退费

以保险发票为依据,由原承保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公司规定及相关程序,由客运企业或车主自行办理退费手续。

四、运输保障

为保障公交运营初期老百姓的出行不受影响,满足正常的运力需求,县公交运营主体(县汽车运输总公司)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运力,自农村客运班线车辆退出农村客运市场之日(2023年8月8日)起,结合收购情况及退出运营线路,合理投放市场。在应急运力不足的情况下,可在收购的农村客运车辆中选择运营时间较短、车况较好的车辆临时参与公交运营,待新能源车辆购置完成后,全面淘汰收购车辆。

五、人员聘用

各农村客运企业优秀管理人员和符合从业条件的驾驶员,由客运企业自行推荐报名,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根据从业人员历年诚信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红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按照相关程序优先聘用。

特此公告。


红安县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领导小组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