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红安县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规范“小微车辆”交通行为,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安排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黄冈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红安县公安局定于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在全县范围内对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电动车等“小微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1.二轮电动车、二轮/三轮摩托车;
2.电动三轮、四轮车(俗称老年代步车)。
二、整治范围
1.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及属机动车范畴的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改装/拼装/报废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3.摩托车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未购买交强险,加装遮阳装置,达到报废标准未及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的;
4.低速电动车、二轮摩托车超员的;
5.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6.二轮摩托车和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
7.电动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逆向行驶的;
8.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9.饮酒后驾驶“小微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10.“小微车辆”乱停乱放的。
三、实施步骤
本次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告知阶段(2023年6月5日一6月11日)
依法依规办理摩托车和两轮电动车号牌、申领驾驶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责任。
申领摩托车驾驶证(D/E/F型)的,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一寸白底免冠彩照10张、身体条件合格体检证明。办理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注册登记上牌的,须提供车辆所有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认证书、交强险保单。需要缴纳车辆购置附加税的应提供完税证明。
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行驶时,后座只能搭载1人(12周岁以上),且必须戴安全头盔;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须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鼓励二轮摩托车和电动车办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安装智能防盗设备。
(二)督促办证阶段(2023年6月12日—6月16日)
1.鼓励摩托车车主尽快到车管所、派出所或派出所指定地点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上牌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2.两轮电动车最高车速≤25km/h、电机功率≤400w、整车质量≤55kg、电池电压≤48V,符合GB17761-2018国家标准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购车发票(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合格证免费办理电动自行车号牌。
3.两轮电动车最高车速≤50km/h、电机功率400W-4KW、整车质量可≥55kg,符合GB/T24158-2018国家标准的,须办理轻便摩托车驾驶证F,免交车购税办理电动轻便摩托车号牌。
4.两轮电动车最高车速>50km/h、电机功率>4KW、整车质量可≥55kg,符合GB/T24158-2018国家标准的,须办理摩托车驾驶证E,免交车购税办理电动摩托车号牌。
5.三轮电动车及四轮电动车符合国家标准的,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办理号牌,申领C2型机动车驾驶证;不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上牌条件的,不能申办号牌,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06月19日—2023年12月31日)
1.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初次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及属机动车范畴的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查获的,罚款500元;再次驾驶上述车辆被查获的,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五日。
2.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暂扣车辆。
3.二轮电动车、二轮摩托车安装遮阳装置的,三轮电动车、摩托车非法改装的一律拆除收缴,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律收缴并强制报废。
4.二轮电动车、二轮摩托车超员的,处以50元罚款。
5.驾乘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处以50元罚款。
6.二轮/摩托车、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非法从事客运的,扣留车辆,移交交通运管部门依法处罚。
7.“小微车辆”乱停乱放的,拖移车辆,处以50元罚款。
8.公安机关依法暂扣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不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将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车辆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予以强制报废。
9.在整治行动中妨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标低速电动车(老年代步车)整治流程
首次查获:采取“首违不罚”的原则,登记违规车辆和人员信息,以发放宣传单、宣讲整治政策等形式对车主予以警告,并在车身喷涂识别编码。
第二次查获:一律暂扣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车辆驾驶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人签订《承诺书》(含车主保证应当遵守的相关条目,再次上路行驶被查扣后自愿无条件将车辆交由政府部门拆解,以及落实亲属、社区村组的包保责任等书面内容),车身喷涂“禁止上道路行驶、举报电话、编码”等标记,人车拍照留存,在接受警示教育学习后返还车辆。
再次查获:依法扣留车辆,对车辆实行集中处理。
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红安县“小微车辆”专项整治行动。切勿轻信不法商家对非标电动车产品“无需上牌、无需机动车驾驶证、无需购买保险”的虚假广告宣传,拒绝购买和驾乘非标电动车辆,确保出行安全。
红安县公安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