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红安县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颁布惩治叛徒的布告(湖北省党史学习教育办公室报送)

2023-05-31 10:17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在建立、发展和巩固苏维埃政权过程中,初步建立起了苏维埃的革命法制,用来镇压豪绅地主、反动派的破坏活动,以建立革命秩序和维护工农群众的根本利益。

为了保证鄂豫皖苏维埃政府颁布的各种法令条例的实施,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相继成立了一些司法机关,建立了一些司法工作制度。1929年12月,鄂豫边第一次工农代表大会对肃反问题作出规定,专门设立了肃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区的肃反工作。大会后,根据地内的各县、区相应地设立了肃反委员会,乡、村苏维埃政府也配备了肃反委员。1931年2月,根据地肃反任务日渐繁重,中共鄂豫皖特委决定在特区苏维埃政府和县苏维埃政府中设置政治保卫局和革命法庭。革命法庭是地方执法机关,主要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革命法庭设立法庭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及两名委员组成。

《红安县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布告》,是1932年初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将湖北省黄安县改红安县之后,红安县苏维埃政府依据鄂豫皖革命根据地颁布的法规法令作出决定,由红安县苏维埃政府主席闵丹桂签字执行的。此布告为油光纸油印,长43厘米,宽39厘米,由右至左竖式排列,字迹清晰,黑字体、浑厚庄重,保存较好,为国家一级文物,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