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网消息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对非法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责任人的相关处罚规定。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等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将被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网络食品监管力度不严的现状,新法对网络食品交易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出租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维护食品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加大了整治违法食品生产经营以及网络食品交易乱象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