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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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
红安县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在红安县中心城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和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红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红安县中心城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减少城市空气污染,创优市民生活环境,深入推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28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决定。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以下简称禁鞭区)
红安县禁鞭区为县城中心城区,具体为以下区域:
北线:倒水河五桥东→杏花大道→建苏社区→发展大道;
东线:以发展大道为界的建苏社区→杏花社区→东风社区→倒水河北岸;
南线:倒水河金沙拦河坝→铜锣湾小区东南角→迎宾花园→影视城→迎宾大道西似马山社区→红华社区→曹家畈湾→西干渠(除一河两岸三桥至东风村独楼塆段部分时间可燃放);
西线:西干渠→长渠社区凉亭岗湾→金沙河堤坝→竹林社区阮岗湾、曹家湾→五桥西。
禁止在下列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党政机关所在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重要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场所;幼儿园、医院、敬老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二、红安县城区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可燃放区域:一河两岸三桥至东风村独楼塆段(高压线下及周边2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可燃放时间:2023年1月21日至1月27日6:30至23:30和2023年2月5日的6:30至23:30,共8天;
三、本决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四、严禁在禁鞭区域内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五、重大庆典、纪念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公安机关核准并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六、违反本决定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收缴其烟花爆竹、处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收缴其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单位或个人违反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法规的,由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七、任何单位及个人有权劝阻和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举报违法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八、本决定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红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