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2022-12-23 14:45   .

为切实做好红安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红安县在森林防火重点期对野外用火实行戒严,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戒严时间

2022年12月22日至2023年4月30日

二、戒严区域

红安县所辖行政区域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林区内居民限居住区之外)和自然保护区。

三、戒严规定

戒严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戒严区域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烧田埂、烧杂草、烧秸杆、烧灰集肥、烧垃圾、烧垦开荒;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祭祀;严禁吸烟、篝火、烧烤、野炊、放孔明灯以及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戒严区域。

(二)严禁未经审批、未在允许天气条件、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烧疫木、防虫防疫、点烧隔离带等行为。严禁施工单位未履行报备许可手续、未履行隔离防护措施在林区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等行为。

(三)严禁破坏、盗窃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严禁在输配电线路廊道内非法种植超高植物及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进入戒严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戒严区域,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责任,林木、林地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六)严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法处理

凡违反本戒严令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发现火情及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防火办电话:0713-5182708),并自觉参加有组织的扑救,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多病人员参加扑火。

本戒严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红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