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3年度参保缴费工作于2022年9月1日开始,请广大居民凭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
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常住城乡居民,不受户籍限制。
二、缴费标准:
按照上级规定,2023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350元/人/年,财政补助不低于610元/人/年。
1、一般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350元/人/年。
2、财政以全额或定额资助参保的特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
(1)城镇、农村特困人员、优抚人员、孤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二级及以上)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财政全额资助,个人无需缴费。
(2)城镇、农村低保救助对象缴费标准35元/人/年。
(3)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缴费标准175元/人/年。
(4)稳定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缴费标准250元/人/年。
同一参保对象同时符合多种资助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三、缴费时间:
集中参保缴费期限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补办补缴时间截止为2023年2月28日前,待遇享受期限为缴费票据记载日期次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未在2023年2月28日前参保缴费的可在3月1日至6月30日参保缴费,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第3个月开始享受待遇。2023年6月30日后未参保缴费的,不予补缴,2023年度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参保缴费注意事项:
1.上年度已在我县成功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直接缴费;首次参保或县外区域转至县内参保的城乡居民需先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卫生院)办理参保登记或参保关系流转手续后,再缴费。
2.在校中小学生、在园(所)幼儿继续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参保缴费。
3.新生儿。新生儿出生之日90天内由监护人办理参保登记,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免缴出生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新生儿父母没有参加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应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当年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之日90天后办理参保登记的,应当缴纳当年费用,享受待遇时间从缴费票据记载日期的次日至本年度的12月31日止。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含)出生的新生儿,为保障医保待遇的连续性,在办理2022年度参保登记、缴费(免缴)的同时应同时缴纳2023年度医保费。
五、缴费方式:
1、线上缴费
(1)湖北税务手机APP“楚税通”进行自缴和代缴。
(2)湖北政务手机APP“鄂汇办”进行自缴和代缴。
2、线下缴费
(1)通过税务部门委托的代征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网点窗口和自助设备缴费;
(2)税务办税服务厅银联移动智能POS机。
红安县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局总局红安县税务局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