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十问十答

2022-05-13 16:11   .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2022年5月1日施行)

一问:到什么地方提出信访诉求呢?

答: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问:信访的形式有哪些?

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的形式,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三问:对提出信访事项有什么要求?

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问:人多势众问题好解决吗?

答:多人对共同信访事项走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五问:涉法涉诉问题能否通过信访解决?

答:信访工作条例明确信访事项分类处理,诉访分离,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六问:申诉求决类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七问:信访人提出的建议会被采纳吗?

答:信访人提出的建议,经相关单位、机关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性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八问:信访人检举控告他人后,被检举、控告人会知晓吗?

答:对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及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不得将信访人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九问:信访人信访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实施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问:对处理意见不服怎么办?

答: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