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曝光!企业违法典型案例【一】

2022-04-09 20:40   黄冈应急管理   .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已正式施行,为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持续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黄冈市应急管理部门围绕企业依法履行职责开展执法检查。“利剑”高悬、震慑常在,推动企业落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30日,黄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黄冈市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双组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爆炸危险区内多处电气设施和其他设施设备不防爆,可燃有毒气体探测仪安装不规范,安全设施防护不到位,超设计储存危险化学品等。经查,该公司存在“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黄冈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8日,黄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有两名从事金属焊接与切割的工人未随身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经询问,两人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查阅资料时,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经查,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0日,武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湖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违规存放环氧氯丙烷,甲类仓库未安装有毒气体报警器,爆炸危险区电气设施和其他设施设备不防爆,动火、登高、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票证不规范,甲类车间违规开展非常规作业。经查,该公司存在“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武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4.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2日,麻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湖北某石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内正在进行电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某未按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经查,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郑重提醒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生产没有侥幸,行政处罚不是目的,保证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才是根本。企业应强化“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本单位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企业安全发展。

温馨提示

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事故瞒报,请拨打12350举报,核实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