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严禁野外用火。在森林防火期间,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十不准”: 一、不准烧荒开垦; 二、不准烧灰积肥; 三、不准烧田埂,地边杂草; 四、不准烧牧草; 五、不准乱丢烟头、火柴棍及其他引火物品; 六、不准烧火取暖及野炊; 七、不准打火把,燃放孔明灯; 八、不准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点蜡; 九、不准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电网狩猎; 十、不准实施爆破和实弹射击。 在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违规用火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