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or两罪?红安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还原真相

2021-10-25 10:54   秦娇娇

红安网消息  “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日前,由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一起案件一审终结,这是该院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成功追诉的又一案例。 

2021年6月30日,红安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赵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吸食。

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认为,赵某自2009年至2021年期间,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发现,赵某还存在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重大犯罪事实,但是在案证据对该罪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应当对其容留他人吸毒的证据补强。为了提高办案质效,降低“案-件比”,该院于2021年7月30日依法对赵某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并对其容留他人吸毒决定自行补充侦查。承办检察官随即制定了周密的补充侦查提纲,召开案件联系会,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完善了证据,并且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调取证人证言。

然而,该案存在多名证人在服刑、强制戒毒等诸多不利于取证的因素,且审查起诉时间又不充足,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节省诉讼资源,承办人多方沟通联系,有技巧地对犯罪嫌疑人再次讯问,结合案情释法说理,逐步突破嫌犯口供,在“零退查”的前提下,补充完善了赵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证据,并于2021年9月9日补充起诉。

“自行补充侦查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完善证据链条的重要手段。要通过做好补充侦查工作,优化‘案-件比’,切实提升办案质效。”该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表示,“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补充完善有罪、无罪和罪重、罪轻的证据,及时排除非法证据,确保依法准确适用法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