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确立生产经营者首负责任制

2015-10-27 20:08   县食品药品监督局   李翰

红安网消息  过去,消费者买到了不合格的食品,甚至造成了身体的损害,却不知道找谁赔偿,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生产经营者首负责任制。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要求赔偿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责任确定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的《食品安全法》首先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如果买到了不合格的食品造成了身体损害,可以向生产者和经营者索赔。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新法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例如:消费者买了一瓶价格为3元的饮料,如果该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了买饮料的3元钱外,还能获得1000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