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申报备案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根据《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省公安厅《湖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鄂公通〔2013〕412号),现就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界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符合火灾高危单位条件的单位(场所)向市消防救援支队申报备案,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条件的单位(场所)向所在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申报备案(联系方式附后)。申报时间为即日起至3月18日,经消防救援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消防安全重点(高危)单位监管范围。
二、凡属申报对象的单位,应填写《火灾高危单位申报表》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申报单位既可将申报表格(寄)送到消防救援机构,也可通过邮件形式报送。
三、2020年度已申报并由消防救援机构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高危)单位的,原则上延续既有分级实施监管,除以下三种情况外,本次不再重复申报:1.单位(场所)经营信息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表信息变动的,应当申报并更新表格信息;2.单位(场所)建筑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上一年度认定级别(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扩大经营规模,达到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申报调整分级。3.对辖区已关门结业的单位,应当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由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核实,确定单位不再继续经营后,进行调出处理。
四、对应属于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的,消防救援机构将在发现后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补报。
特此通告。
黄冈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3月10日
附件1 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一、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含本数、下同)或客房数在30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或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日发量在3000人次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年发客量大于200万人的客运码头候船厅。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总藏书量超过320万册(件)的图书馆。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六)三级医院、住宿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托儿所、幼儿园和住宿床位数在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七)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从业人员超过200人或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三、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四、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一)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国家机关办公楼。
(二)属于或者含有较大规模人员密集场所的地下公共建筑。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四)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或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五)工业建筑,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储罐区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厂房。
(六)地下交通工程。
(七)其他具有重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
附件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就餐位在100座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餐饮场所(含住宿);
(四)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
4、游艺、网吧、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六)设置在(半)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或师生人数在5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团体,公共服务机构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县以上党委和政府各部门;
(四)共青团、总工会、妇联的办事机关;
(五)供水、供气、供暖等关系民生保障的机构。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影、电视、报社、网络等新闻媒介单位;
(二)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设有候车厅、候船厅的客运车站和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存放总量在200千克以上的商店。
九、生产、加工企业
(一)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洁净厂房、电子厂房;
(三)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丙类厂房。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地市级以上科研单位;
(二)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三)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以上的科研单位;
(四)科研实验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具有较大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油脂、木材、百货等物质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可燃物品储存(仓库、堆场)单位、场所;
(七)总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物品生产销售、仓库、堆场、中转库(站)、物流仓库等场所;
(八)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造船、烟草、航天、造纸或固定资产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
(二)营业厅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证券、期货交易所;
(三)设有一级修车库或三级以上的汽车库、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3A级以上旅游景区;
(五)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
符合前款规定标准且也符合《湖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鄂公发〔2010〕2号)“十小场所”规定的场所,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畴,由消防部门监管;不符合前款规定标准且也不符合《湖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鄂公发〔2010〕2号)“十小场所”规定的场所,列入公安派出所“十小场所”抽查范畴。
注:以上所称“以上”含本数。
附件3 火灾高危单位申报表
附件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附件5:申报备案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