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通告
为做好红安县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工作,现就国(境)外来县人员信息申报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1、凡来县前14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的人员,均需主动申报个人相关信息。
2、计划近期从国(境)外来县人员,由本人或其亲属至少于入境前2天,向所在单位、目的地社区(村)申报,申报内容包括拟入境日期、航班号、入境口岸、旅居史、健康状况、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3、国(境)外来县人员抵达湖北后,根据机场、车站和高速入口等处提示,主动登记相关信息。
4、入境人员需要集中隔离的,隔离期间食宿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自理。入境人员确诊病例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财政给予补助,确诊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经认定的困难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5、对拒不申报、刻意隐瞒信息,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6、广大人民群众对发现的可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入境人员,积极向公安机关或者相关疫情防控部门反映(联系电话:15972839516)。
红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