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通告(第22号)

2020-03-18 20:33   红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

红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通告(第22号)

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的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在外人员返回红安管理,经县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就在外人员返回红安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境外人员(指境外返回的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原则上暂缓返回红安,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返回红安的,其本人或亲友需提前72小时与目的地村(社区)或单位联系,报告其身份信息、入境时间地点、国内活动轨迹、来红安方式等情况,各乡镇指挥部必须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县防控指挥部外事组,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返回。人员进入红安卡口处经卡口验证测温登记,发现发热人员迅速送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体温正常的送至指定集中隔离点,进行14天的隔离观察,期间接受医疗机构流行病学调查、采集样本、检验等防控措施,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二、省内外高风险地区(武汉)人员原则上暂缓返回红安,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返回红安的,经所属乡镇或所属单位审批同意后可返回。进入红安卡口处经卡口验证测温登记,发现发热人员迅速送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体温正常的送指定宾馆集中隔离并迅速进行核酸检测,隔离观察14天后进行第二次核酸检测,两次检测呈阴性,解除隔离,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三、对已在外地集中隔离期满14天并取得健康证明的境外和省内外高风险地区(武汉)返回红安人员,由所在村(社区)负责“四包一”跟踪管理,居家隔离14天。

四、省内外中低风险地区人员返回红安,进入红安卡口处经验码测温登记方可返回,回后第一时间到目的地村(社区)报到、登记,接受当地村(社区)跟踪管理,各村(社区)要主动做好健康监测、包保服务。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拟返回红安人员均应提前向目的地村(社区)履行报备手续,所有返回人员必须按要求接受居住地村(社区)跟踪管理。对采取非正常途径进入红安县境,谎报、隐瞒病情及旅居史等情形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村(社区)、单位、卡口、宾馆、酒店或个人不按规定登记报告入境人员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监督举报电话:12345。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视疫情防控情况予以解除。


红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