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02-12 11:45   县委政法委员会   .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保障全县疫情防控系列措施落地实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平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防控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服从红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自觉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自觉接受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疫情防控工作的职能部门、医疗机构、乡镇(场、处)、村(社区)等组织人员采取的信息摸排、体温检测、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道路限行、封闭管理等疫情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包括真实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现家庭住址、个人疾病相关情况等信息。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有发热症状的人员、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等尚未登记报告的,必须在2月13日17时前,主动向居住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本通告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二、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和不能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发热患者如漏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和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违反隔离、治疗等相关防控措施,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四、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不能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发热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接受检疫、集中隔离或者治疗等疫情防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相关部门强制执行。

五、对拒不执行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措施,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设置的道路卡口、警戒带、警戒区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道路限行、封闭管理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破坏疫情防控、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从重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七、对散布疫情谣言,编造、故意传播、散布虚假信息、造谣生事、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将依法从重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八、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行为,由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共红安县委政法委员会

红安县人民法院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红安县公安局

红安县司法局

2020 年 2 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