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言论不得触犯法律

2019-10-26 19:52   红安县融媒体中心   韩振

红安网消息   网络作为现代传播媒介,QQ、微信、微博、论坛等给网民提供了自由发布言论的阵地,不谨言慎行,同样也会惹祸。那么,网上发表不当言论会受到什么样法律制裁呢?我们特意咨询了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邹凯律师,他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在此,本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享受网络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我们应当规范上网行为,谨言慎行,不得触犯《宪法》和法律,不得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否则轻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者受到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

对于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支付宝群聊等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责任,则有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