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网消息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行要恪守真实客观,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近日,两名男子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被红安县公安局依法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
10月17日和19日,红安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两名红安籍网民分别在微信群和QQ群发布不当言论。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办案民警迅速梳理线索、细致摸排、连夜蹲守,在武汉市将违法嫌疑人黄某某、占某某带回协助调查,并进行教育训诫。
黄某某:对此次我在微信群随意发表恐怖言论,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我感到非常抱歉,在以后的工作中学习中,我会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做一个遵纪守法合格的公民。
占某某:由于自己空虚无聊,作出了对社会不满的心态,发表了不正当的言论,今后再也不会作出违法的事情。
经黄某某、占某某的陈述,微信、QQ截图等材料证实,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黄某某、占某某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
红安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教导员李祖创说:“网络世界仍然要受到现实法律的制约,在网上制造、传播恐怖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实施诽谤、侮辱等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在这里我提醒广大市民,网络非法外之地,请不要任性,你说什么、做什么、展示什么都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超越底线者,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主持人:网络作为现代传播媒介,QQ、微信、微博、论坛等给网民提供了自由发布言论的阵地,不谨言慎行,同样也会惹祸。那么网上发表不当言论会受到什么样法律制裁呢?
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在此,本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享受网络给我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我们应当规范上网行为,谨言慎行,不得触犯《宪法》和法律,不得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否则轻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者受到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
对于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支付宝群聊等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责任,则有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