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网消息 为进一步规范红安印刷企业经营秩序,加强红安印刷市场管理,净化市场环境,保障印刷企业健康安全发展。日前,红安县文新广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辖区内的印刷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并遵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严格规范印刷经营行为。
★印刷企业专项检查重点★
1、检查印刷企业证照是否齐全,为以后的摸底排查奠定基础;
2、查看印刷业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是否健全并悬挂上墙;
3、检查从事出版物印刷的印刷企业印刷图书、期刊是否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是否有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的行为;是否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4、检查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的企业是否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的经营范围。
在检查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辖区内一家印刷企业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已经逾期,未按照换证通知的时间期限及时申请换发新证,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依法对经营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证照齐全的企业,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了部分印刷样品,并要求负责人当场提供相应的承印手续,以验证其五项制度落实情况;对承印管理五项制度不健全或没有悬挂的企业,执法人员要求其按照规定将承印管理五项制度悬挂于工作场所明显处;对存在消防隐患的企业,则现场责令其整改。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将加强全县印刷业的管理,加大对印刷企业的检查频度和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印刷活动,从源头上杜绝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广告宣传品流入市场,取缔无《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端掉非法印刷窝点,查处违法违规印刷行为,整顿和规范印刷企业的经营秩序,提高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增强守法观念,强化企业管理措施,明确企业社会责任。通过整顿和规范,确保我县印刷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链接——相关条例规定
根据国务院令315号《印刷业管理条例》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作 者:余浩 张斌
编 辑:张莉 汪冠
审 核:刘胜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