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网消息 一被告在庭审后撕毁定案证据,意图规避法律责任。红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决定,该被告向法庭悔过并交纳了5000元罚款。
7月25日,盐城市滨海县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将方某某、陈某诉至红安县人民法院,请求返回不当得利19万余元。庭审中,被告申请追加3名案外人为本案第三人,并以未实际使用款项为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原告则提交8组证据以证实其诉讼主张,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当庭进行质证,并发表了辩解意见。
庭审结束后,被告方某某趁查阅笔录之机,撕毁原告方提交的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天猫店转让协议书原件。主审法官发现后,当即对其进行训诫,告知我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系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将予以相应处罚。
方某某得知其行为已触犯法律,对自己不学法不懂法进而违法感到后悔莫及,再三向法庭承认错误,写下了悔过书。红安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