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存在违禁曲目一家KTV被罚

2018-11-21 18:01   余浩 张斌

红安网消息   为进一步净化红安县歌舞娱乐场所经营秩序,近日,县文新广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城区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辖区内一家KTV存在违禁曲目,并依法立案调查。

县文新广局对照文化部公布的120首网络音乐“黑名单”,在全县歌舞娱场所,开展违禁网络歌曲专项整治工作。今年9月份,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向辖区40余家歌舞娱乐场所明确告知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经营管理中的注意事项和违禁曲目名单,要求各经营场所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整改、完成下架删除工作。

日前,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全县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位于县城闹市区一家KTV歌曲点播系统仍存在违禁曲目。大队负责人迅速向县文新广局汇报,县文新广局要求执法人员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对经营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