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健康扶贫政策能够健康持续运行,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鄂政办发[2018]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及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黄政办发[2018]2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决定对红安县原健康扶贫工作实施细则进行完善和修订。现将完善和修订后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救助范围和时限
享受健康扶贫对象为我县扶贫攻坚指挥部精准识别后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经民政局确认后非建档立卡内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其享受健康扶贫政策至2020年底。其中,对新增农村贫困人口,以贫困人口身份认定时间开始享受政策。
二、住院救助政策
1、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由患者自付。(乡镇一级卫生院起付线100元,县直二级医院200元,市直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市外医疗机构500元)
2、贫困人口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就医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余下住院费用除去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后再由健康扶贫医疗救助报销至90%。
3、贫困人口当年个人因病住院自付费用累计不超过5000元,超过5000元的部分由健康扶贫政策兜底。
4、五保户及精神病患者个人自付部分由民政局给予救助。
三、住院及出院结算方式
健康扶贫对象凭“健康扶贫医疗救助证、医保卡、身份证(或户口本)”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1、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救助对象在县内住院入院,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线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医疗救助对象县外住院的,入院需缴纳住院预付金。
2、一站式结算。县内就医结算:健康扶贫对象在县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健康扶贫救助兜底、民政救助“一站式、一票制”即时结算,出院时由医院一次性结算各项报销费用,患者只需按政策缴纳自付费用即可。县外就医结算:健康扶贫对象转诊至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时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实行“一站式”结算,健康扶贫救助兜底、民政救助部分由患者自费后,凭相关住院资料到县健康扶贫服务大厅及民政局办理补报手续。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健康扶贫制度是贫困人口摆脱贫困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关贫困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共同维护和管理,请大家严格遵照执行。
红安县健康扶贫工作管理办公室